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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自行监测

日期:2024-07-16 09:54:42

自行监测计划可能会因行业、地区、污染物种类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排污单位在制定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计划时,应详细阅读并遵循相关法规、技术指南和标准,确保监测计划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并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1.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

方案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2.以技术规范为指引:

遵循《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这一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该文件对自行监测的要求有明确指引。

确保监测方案的设计全面考虑水、气污染物,噪声情况、固废产生和处理情况等要素。

3.设置监测设施:

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如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等。

4.监测内容:

污染物排放监测:包括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和噪声污染等。

关键工艺参数监测:通过测试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以补充污染物排放监测。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若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有特别要求的,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根据排放状况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情况,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

5.监测频次: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6.开展自行监测活动:

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7.数据记录与公开:

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可以伪造、篡改数据。

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公开,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不是所有排污单位都要每年进行自行监测。具体的监测频率可能会因地区、行业以及企业排污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这些规定和标准通常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载明,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等要求,以及相应的监测频次。

同时,排污单位作为排污主体,有责任自我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达标排放。而社会公众和环保组织也有权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

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监测,但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其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并执行自行监测计划,以确保其排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环保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排污许可上自行监测标注“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暂时不进行检测的。

当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中遇到某些污染物没有查阅到国家或环境行业的监测标准方法时,他们可以根据排污许可证上的自行监测要求,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再实施监测。在无法开展监测的期间,排污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不监测的情况和原因对公众公开。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排污单位可以完全停止所有监测活动。他们仍然需要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频率进行排污登记和报告。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操作还需要根据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环保政策和法规来确定。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环保部门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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