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排污单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这意味着排污单位既可以选择自行监测,包括自行采样和分析,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若选择自行采样,需确保采样过程符合技术指南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排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监测数据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篡改或伪造。
因此,企业在具备自行监测能力且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自行采样进行监测。但需注意,若选择自行采样,必须确保监测过程的规范性和数据的可靠性。
企业自行监测自行采样的条件
1.法规允许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规,排污单位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包括自行采样。
2.能力具备
企业应具备自行监测的能力,包括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和技术,且需满足《自行监测指南》的质量控制要求。
3.合规操作
自行采样需遵循相关标准规范,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篡改或伪造。
4.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废气、废水(包括雨水,若排放标准有要求)、噪声等污染物的监测。
相关案例
2024年9月24日相关部门对某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2024年9月13日-9月19日废水总排口总磷和总氮在线监测设施取样泵P2故障期间开展手工监测,期间采样人员为单位的工作人员,无上岗证,且自行将水样送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采样、运输和水样保存等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2007)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17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金额为陆万捌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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