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履行排污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可有效保证自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明确,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因设备停运、检修等原因错过监测,需在次月或下一季度尽早进行补测,并在信息公开时备注说明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补测时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和污染物治理设施处置情况具体分析,若各污染物之间出现协同效应或呈现一定相关性,建议一同补测。
新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特别提醒
1.自行监测报告中排放口编号与排污许可中载明的排放口编号保持一致,一一对应。
2.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运维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第一时间以数据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查修复。
3.如遇阶段性停产等特殊情况未开展监测,及时记载相关情况,自行留存备查,并在季度和年度执行报告中上传情况说明。
未开展自行监测的法律风险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4.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6.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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