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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的分类

日期:2024-07-16 09:46:22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分,排污许可证常见的三种管理分类是:

01.重点管理

适用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

我们可以列举一些常见的情形,这些情形下的排污单位可能需要被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1.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大于10吨的。

2.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

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另外,根据《排污许可名录》正文第六条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年合计排放量大于30吨,或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污染当量数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也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等情形之一,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具体来说,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严格监管:对重点管理对象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一企一证制度:实行一企一证制度,每个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都需要持有排污许可证。

3.详细核实与评估:在许可证发放过程中,需对企业的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标准等信息进行详细核实与评估。

4.制定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排污企业,还需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实现精细化管理。

此外,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提交更为详细的申请材料,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自行监测方案、守法承诺书、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等。

02.简化管理

适用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

03.登记管理

适用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排污单位。纳入登记管理的应开展排污登记,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可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来判断自己属于哪种管理类别,并依据相应的管理要求进行排污许可的申请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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